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49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壹零肆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9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44公克,含包裝袋1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9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堪認屬實。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
0.1044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1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61100072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參,是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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