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保險小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住所地設於基隆市○○區○○
○路53之11號,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所在地之法
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