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22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侵占罪,共伍次,每次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98年4月間起至同年8月間止,在新竹市○○路○段○○號伸毅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伸毅公司),擔任業務員,以處理伸毅公司所代理之汽車銷售,及其他周邊各項服務包括代收車款、配件款、保險金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業務上為客戶 陳慧君 、 鄭心芸 、 呂岱宣 、 黃秋盛 及 彭權瑩 等人辦理汽車買賣、保險或百貨配件之機會,將客戶託繳如附表所示之車款、保險費或百貨配件等費用,予以侵占入己,侵占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26,815元。嗣經伸毅公司財務部門稽核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伸毅公司訴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偵、審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乙○○於檢察官偵查中之指訴。
(三)彭權瑩、陳慧君、鄭心芸、呂岱宣之預約單影本各1紙。
(四)統領汽車精品行明細單影本2紙。
(五)甲○○侵占明細表1紙。
(六)陳慧君、彭權瑩、鄭心芸之98年度友聯產物保險公司保險建議書各1紙。
(七)客戶配件明細表1紙。
(八)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量刑理由: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甲○○先後5次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甲○○在告訴人公司擔任業務員,理應忠實執行職務,然其竟萌生貪念,利用代收客戶繳交車款及保險金之機會,將客戶託繳金額部分侵占入己,未全數繳回告訴人公司,使告訴人公司蒙受損失,前後有5次之多,犯後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公司成立民事和解,理應重罰,惟念其犯後能坦白承認,節省有限之司法資源,及每次侵占之金額尚非龐大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部分,依同法第308條之修正立法理由,亦僅記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刑罰加重事由(含累犯在內)免予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點參照),但仍於主文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條欄予以引用。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侵占時間│客戶姓名│應繳回伸毅公司│實際繳回│侵占金額│││││之項目及金額│公司金額│(單位:元)│├──┼──────┼────┼───────┼────┼─────┤│一│98年5月27日│陳慧君│保險金額14,595│3,452│11,143│├──┼──────┼────┼───────┼────┼─────┤│二│98年6月18日│鄭心芸│保險金額42,113│1,777│60,336│││後之某日││百貨配件20,000│││├──┼──────┼────┼───────┼────┼─────┤│三│98年7月10日│呂岱宣│車價628,000│623,352│4,648│││後之某日│││││├──┼──────┼────┼───────┼────┼─────┤│四│98年7月15日│黃秋盛│百貨配件23,000│0│23,000││││││││├──┼──────┼────┼───────┼────┼─────┤│五│98年8月10日│彭權瑩│保險金額37,009│17,321│27,688│││││百貨配件8,000│││├──┴──────┴────┴───────┴────┴─────┤│合計:126,8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