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四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七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查聲請人提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並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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