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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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9月間起至90年11月間某日止,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3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479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廖素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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