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034號上訴人 吳凱蕙 即好幫創意影像工作室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中騤 律師上訴人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健明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複代理人 張建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5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胡宏文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