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1344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賴怡文
被   告  黃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巷○○號3樓之
1,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毓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