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215號
兼反訴原告  王居來
兼反訴被告  吳阿北
       陳逸沛
       田子欣
       田文德
       陳廷海
       陳朝基
       陳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本訴及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2元(
  計算式:0.56×700+12.8×700=9,352)、反訴部分經核
  定為369元(計算式:144×12.8×2%×10=368.64,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1,500元,均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
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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