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交簡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607號
被   告  王進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1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進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並增載前科如下:被告於民國98年間,曾犯公共
危險罪(酒醉駕駛),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
偵字第7885號處分,予以緩起訴處分在案。嗣又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撤緩字第16號,撤銷緩起訴後,再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湖交簡字第205號刑事簡易
判決,處罰金新台幣131,000元,嗣於99年8月27日罰金繳
清執行完畢,竟不知悛悔,再犯本罪。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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