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嘉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蘇垣嘉 送達代收人 鐘瑩芳 被告 邱偉傑 被告 李沂芯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妨害家庭等案件(103年度易字第5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2人被訴妨害家庭案件,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103年度易字第555號)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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