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0號上訴人甲○○
樓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重訴字第80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零捌拾萬玖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訴訟標的計算:
98(平方公尺)Z000000○○○區○○路○○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080萬989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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