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聲請人97年迄今之收入來源、數額暨其證明文件(本項應具體提出証明文件,如薪資袋、薪資匯款轉帳帳戶;若為現金領取方式,應提出薪水袋暨受雇單位開立之在職薪資證明、雇主聯絡電話等,以供本院審酌真實性)。
(二)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膳食費10,000元、水電瓦斯費5,000元、每月交通費3000元、電話費2000元及每月固定支出父母扶養費6,000元之證明。
(三)聲請人配偶 黃麗香 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年迄今之收入來源、數額暨其證明文件,每月繳納債務之數額暨其證明。
(四)聲請人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支出及財產變動狀況及其證明。
(五)受扶養人乙○○、丙○○等人是否尚有其他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人?若有並請提出其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六)受扶養人乙○○、丙○○等人之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並請提出每月具體支出扶養費用數額暨其證明文件。
(七)依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具體情事。
(八)更生方案為何。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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