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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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9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魏仲信 相對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峻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張峻豪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契約編號AT00013之【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依形式觀之,系爭買賣契約(即主約)之當事人應為「魏仲信、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聲請人委任銷售(即附約)之代理人,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張峻豪應負主約第五條買回責任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50萬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又係爭買賣契約書第5條第1項載明本件契約滿1年後,甲方須以書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原價買回之請求。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得將張峻豪列為債務人並請求連帶給付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向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買回之書面資料,聲請人於民國108年9月1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