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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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316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曾高家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柒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有明文規定。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用戶申請書,其中0000-000-000之門號,債務人申辦時(民國89年3月18日)尚未成年(出生日期71年2月19日),而申請書上又無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且提出之電信費帳單(列帳期間為89年8月27日至89年9月26日)亦無法釋明債務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尚難認該契約之簽定已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其本人承認,經本院於108年9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上開債務人申請門號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聲請人雖於108年10月9日具狀表示,債務人現已成年,自可就上開契約選擇是否承認,倘債務人不承認上開契約,得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以資救濟等語,惟未提出可資釋明債務人於成年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之相關釋明文件,故僅憑債權人之意見,尚難認已達釋明程度,是就門號0000-000-000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0,478元部分,尚難認有理由。綜上,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二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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