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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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0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 鄭宇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鄭宇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鄭宇淑給付本金欠款新臺幣38,570元及遲延利息暨違約金,然所附證明文件,即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及還款明細,核該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七條第㈢項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買方經通知或催告,仍未繳付所應繳付繳付款項達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買方及債權受讓人始有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買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買方應即繳清所有款項之適用,故聲請人應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暨將該通知書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送達相對人簽收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聲請人已於108年9月16日收受前揭補正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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