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更二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號上訴人 劉慧珍 上訴人 陳清心 上訴人 葉雅雯 上訴人 王士春 上訴人 劉雪珠 上訴人 李麗容 上訴人 林壎南 上訴人 許靜文 上訴人 蔡文財 前列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上訴人 王崇德 訴訟代理人 鍾秀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黃宏欽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