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2號抗告人 許凱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1日送達於抗告人,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為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