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451號上訴人 吳連喜 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被上訴人 許雪香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穗蓁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