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海商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海商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海商字第4號原告VanguardLogisticsServices(HongKong)Ltd.法定代理人LeeYinKit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
楊思莉 律師被告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即WanHaiLinesLtd.)法定代理人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柏廷 (即被告法定代理人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之代表人)被告WanHaiLinesSingaporePteLtd.法定代理人Jen-YeeHuang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7年度海商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11月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於兩造間達成和解,有原告民事撤回起訴狀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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