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簡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抗字第14號抗告人 郭博光 相對人 吳敏帆
林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1日本院內湖簡易庭所為107年度湖簡字第108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並未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108年9月16日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9月23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並於108年10月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抗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
法官林大為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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