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 李宗唐 訴訟代理人 張靜惠 被告 賴錦棠
賴滄浪
賴東榮
賴錦泉
賴錦鋒 賴榮栢 賴錦傳 賴文隆 劉秀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錦棠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04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214.75㎡×公告土地現值44,500元/㎡×原告權利範圍1/54=1,001,04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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