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 杜愛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季 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