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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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97號聲請人即被告 杜國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2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國緯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杜國緯(下稱被告)因家中尚有高齡70歲父親身體狀況不佳,亦有就讀國中小之小妹需照顧,請求具保新臺幣5萬元後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竊盜罪嫌,犯嫌重大,且前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在短時間內,先後兩次以石塊破壞店家玻璃門,侵入店內竊取多支高價手機,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而被告當時自承僅能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對照被告犯行所涉罪名,均為最輕刑度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之罪,該具保金額尚不足以消除被告逃亡之可能性,因認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
1第1項第5款,諭知自該日起執行羈押。嗣被告於上開案件審理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業於107年6月17日以10
7年度聲字第2447號裁定命被告得提出8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被告迄今尚未能提出上開保證金。
三、今被告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07年6月26日以107年度易字第425、4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1年2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尚未確定),所處罪刑非輕,基於人趨吉避凶之天性,被告仍有逃亡之可能性,故本件確有羈押之原因。綜合考量被告家中經濟情況、上開罪刑宣告對被告之不利益程度以及被告可能因此規避執行之逃亡機率,本院仍然認為被告必須提出8萬元之保證金,始足以確保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後續之審理及執行程序,爰命被告得於提出8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