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財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8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王○○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吳○○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反請求被告曾○○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及反請求損害賠償、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反請求被告曾○○住」等字(第1頁),改為「反請求被告曾○○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0號」等字;「主文」欄中增列第三項「准反請求原告吳○○與反請求被告王○○離婚。」等字。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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