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啟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啟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啟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蔡啟文有下列科刑紀錄:(一)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二)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61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三)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緝字第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四)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緝字第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4案罪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
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開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6年4月6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年1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8年1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7017109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