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0號上訴人 王珠玲 視同上訴人 王金鈴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王心怡 住○○市○○區○○路00號被上訴人 王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1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即被上訴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準,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9,140元【計算式:22,283元(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08.19平方公尺×1/5(原告即被上訴人之合計應有部分比例)=1,819,1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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