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朱柏青 相對人 陳坤材 相對人 陳添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坤材、陳添振於民國103年1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陳坤材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8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月20日止,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陳坤材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陳坤材於103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950,000元、1,780,000元、130,000元、180,000元、320,000元等五筆,共3,360,000元,均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分別自105年7月27日、105年8月27日、105年9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陳坤材尚負欠聲請人本金2,822,08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貸放資料查詢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11月16日通知相對人陳坤材、陳添振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等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2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名間鄉│南大庄││1109│建│149.33│全部│ 陳振添 │├──┼───┼────┼────┼────┼────────┼─┼─────────┼──────┼──────┤│002│南投縣│名間鄉│南大庄││1110│建│134.66│全部│陳振添│└──┴───┴────┴────┴────┴────────┴─┴─────────┴──────┴──────┘┌────────────────────────────────────────────────────────────────┐│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2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57│大厦巷76之31號│南大庄段1109地│住家用、鋼筋混│一層:52.92、二│陽台:19.62│全部│陳坤材││││││號│凝土造、3層│層:52.02、三層│││││││││││:48.58、屋頂突│││││││││││出物:11.54,合│││││││││││計:16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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