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8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調偵字第五0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中縣○○鎮○○○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東西八路與南北一路交岔路口前,原應注意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適告訴人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鎮○○○路由北往南方向方向行經上開路段,被告甲○○駕車不慎撞擊告訴人乙○○駕駛之上開車輛,致告訴人乙○○受有頭痛、頭暈之傷害等語。因認被告甲○○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犯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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