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毀棄損壞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3年5月16日犯毀棄損壞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996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362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