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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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93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