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96年度執聲字第1331號、95年度偵字第4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四五二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押物品電腦主機一台,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四五二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其期滿未經撤銷,亦經本院審閱該偵查案卷無誤,而扣案之電腦主機一台,係被告所有,且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供承在卷,檢察官聲請沒收,依前述規定,核無不合,爰依法為沒收之諭知。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