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7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47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並與附表編號1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二罪,經判決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罪」,非係不得減刑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吳啟民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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