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29號聲請人甲○○台中縣大聲請人聲請冠叡實業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展期至九十七年一月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冠叡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冠叡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冠叡實業有限公司88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加徵部分,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查閱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4年8月5日中區國稅徵字第0940044096號函影本,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1月5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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