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51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優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曲宏慈
一、債務人優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優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叁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優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優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曲宏慈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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