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豊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並經司法院釋字笫144號解釋在案。
三、查受刑人黃國豊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簽名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2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受刑人黃國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20日下午│103年5月5日15時│102年5月14日凌晨│││6時許│45分為警採尿時往│12時許││││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45號│毒偵字第4267號│偵字第22842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簡字第│103年度上易字第││事實審││717號│4654號│1300號││├────┼────────┼────────┼────────┤││判決日期│103.05.20│103.09.05│103.10.28│├───┼────┼────────┼────────┼────────┤││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簡字第│103年度上易字第││判決││717號│4654號│1300號││├────┼────────┼────────┼────────┤││判決日期│103.07.14│103.10.09│103.10.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448號│執字第19499號│執字第218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