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796號債權人 張靜雅 上列債權人張靜雅因與債務人 賴紀妃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靜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利息之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請依9張支票各別表列)
三、請提出債務人賴紀妃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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