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德吉
羅福海 劉民上 吳高正 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余敏長 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凱悅健身美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德吉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福海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民上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高正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各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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