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1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炳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漢賓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號碼AA0000000、AA0000000、AA0000000之發票人為表現主義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非 黃漢章 ,請 陳明 請求相對人姓名,請求原因事實及個別請求金額。
二、若是請求公司,因表現主義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載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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