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2年度旗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補字第55號
原   告  卓林錦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開基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元(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里0鄰○○里00號建物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