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42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陳惠怡
訴訟代理人 方一珊
被 告 周玉珊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繡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42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陳惠怡
訴訟代理人 方一珊
被 告 周玉珊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