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42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陳惠怡
訴訟代理人  方一珊
被   告  周玉珊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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