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周青麟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特通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1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8,4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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