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周青麟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特通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1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8,4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