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578號
原 告 吳麗蓉
被 告 蔡喆 即粉紅大叔美食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2年度店簡字第578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
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