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酌定管理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10號聲請人 湯光民 律師(即被繼承人 許恭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許恭之 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之管理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許恭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許恭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許恭遺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其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2萬1,785元,聲請人已遵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依民法第1183條得請求管理報酬,爰聲請本院酌定管理報酬為5萬元等語,並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00年度司家催字第50號民事裁定、公告及確定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又遺產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者,應將管理期間墊付之費用聲請法院裁定,並聲請優先分配。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許恭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又本件聲請人雖需為被繼承人編列遺產清冊、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申報遺產稅及為遺產之移交等事宜,然本院審酌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許恭之遺產管理人期間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屬單純,亦無應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繁雜之事項,足見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自為簡易,並依上開要點規定,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為30,000元,故聲請人請求管理報酬於30,00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由遺產中優先分配。至聲請人請求之管理報酬逾前開範圍部分,因相關報酬費用之酌定,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沈秀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