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8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秋香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未經依第一項規定異議或異議經裁定確定者,視為確定,對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效力。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36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5項、第67條、第73條、第7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秋香核發支付命令,經查:本院民事庭於民國99年5月26日以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3號裁定認可該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確定。本院於101年2月3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釋明本件請求與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3號債權表所列之債權是否同一?若是,本件請求經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得為執行名義,則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理由為何?並釋明請求是否為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若是,請提出證明文件影本;若否,請說明本件聲請理由為何。債權人僅於101年2月10日具狀陳報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雖具有執行力,惟不具確定終局判決效力,故本件實具有訴之利益等語,惟債權人仍逾期迄今未補正釋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此外,若本件請求與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3號債權表所列之債權係同一,則債權人既已申報本件債權為更生債權並列入債權表,且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均未就債權表提出異議,經調閱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3號卷查明屬實。則本件債權既已確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5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權人即應受拘束,其債權於更生條件範圍內者,依同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以確定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逾更生條件範圍部分,債務人不負履行之責,是債權人於更生程序終結後,另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其聲請亦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