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酌定管理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聲請人 湯光民 律師(即被繼承人 戴江 所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戴江所之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之管理報酬酌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戴江所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戴江所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戴江所遺有坐落嘉義縣朴子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建號:270、270-1棟次),其價值依本院民國101年1月11日嘉院貴100司執德字第16615號通知所載拍定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30萬3,000元,另因上開遺產而由第三人 戴岩泉 提出確認租賃關係存在訴訟,並由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64號審理在案,聲請人已遵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依民法第1183條得請求管理報酬,爰聲請本院酌定管理報酬為17萬9,090元等語,並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01年1月11日嘉院貴100司執德字第16615號通知,及民事起訴狀、民事庭通知書、答辯狀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又遺產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者,應將管理期間墊付之費用聲請法院裁定,並聲請優先分配。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戴江所之遺產管理人,業據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為憑,可見聲請人所為前揭主張無訛;又被繼承人戴江所遺留前開財產,其價值依前揭本院100年度司執德字第16615號通知所載拍定金額共計為430萬3,000元,聲請人固有提出前開通知函附卷,惟經本院參酌聲請人所提出之上揭證物,足認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期間所進行之職務內容、事項尚屬單純,縱有應進行訴訟程序之事項,然觀諸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實屬簡易,另參上開要點規定,是聲請人請求本件管理報酬於60,000元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由遺產中優先分配。至聲請人請求之管理報酬逾前開範圍部分,因相關報酬費用之酌定,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沈秀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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