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岡補字第12號原告 黃冠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雨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