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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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9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告 蔡宏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2,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仍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如未如數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顏崇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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