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9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告 蔡宏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2,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仍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如未如數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