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抗字第3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抗告人委任訴訟代理人 張錦燦 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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