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74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96年度因重訴字第1174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4月22日本院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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