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7號上訴人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2,
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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